简介: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检务公开工作,是顺应时势的正确选择.不批捕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这项工作的重要部分,有利于司法为民、便民.文章尝试探究不批捕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司法实践操作问题,以期为这项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简介:在批捕听证程序中,是指人民检察院批捕人员在作出批捕决定前,听证程序在张扬诉讼公正价值时
简介:
简介:因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合计41万元工资并逃匿的郫县"华润橡树湾"二期五标段项目外墙装饰班组长李某,最近在成都市区一家旅社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
简介:批捕权与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也存在着矛盾冲突,如果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诉讼行为混为一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在性质上绝非诉讼行为
简介:批捕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之一。但逮捕毕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的适用在较长的期限内直接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逮捕案件质量不高或许就成为了侵犯人身自由、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司法实践毕竟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它不是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
简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
简介:摘要汇报案件,就是汇报人借助口语表达,把零散、复杂的证据材料叙说成一幅幅连贯、清晰的立体画面。以叙述的方式让案发经过在听者眼前呈现。并将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汇报中一一指明,尽可能让听者既能明了案情、又能明确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研究案件。作出决定。下文就审查批捕的案件如何汇报,应注意哪些问题进行分解。论
简介: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根据需要将案件一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是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通知是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紧密相联的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人权,促进侦查机关合法取证至关重要。对现行审查批捕,应从立法上、程序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依据法理和法律的规定对有关证据予以审查排除,从而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简介: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备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 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简介:就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监督方法,针对造成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偏高的几点原因和公安机关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在对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简介: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坚决取消批捕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作为现行侦查模式的突出标志,居高不下的批捕率对于打击犯罪具有积极价值,但在我国司法行政化严重的法治环境里,也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作用。本地公安机关批捕率考核取消前后的实践经验证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取消批捕率考核、重塑考核指标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具有现实可行性。
简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批捕机关中立,我国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符合中立性的要求,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批捕机关审查批捕案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和申辩,部分案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批捕机关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均应说明理由。
简介:批捕在我国是审判前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最严格的强制措施,在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嫌疑人及律师意见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和体现,顺应了羁押司法审查模式改革的潮流。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对嫌疑人进行审前羁押都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侧重对嫌疑人的正当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我国目前批捕羁押审查制度不能全搬照抄西方的模式,应基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简介:将晓莉是一个学习优秀、体态匀称的美丽姑娘。柔和的笑意荡漾着平静。然而生活似乎给她开了个玩笑,她11岁的时候,由于小姨为她掏耳朵不小心将鼓膜弄破,细菌从破裂的鼓膜进到中耳,导致了耳聋。
简介:10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官方发布通报称,9时30分许,巴南区人刘某(女)在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的14名孩子受伤.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犯罪嫌疑人制服,目前,无学生死亡.
简介:对于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统一了逮捕的使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并且赋予逮捕这一人身羁押程序以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但是,对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问题,特别是逮捕使用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及司法人员不同的主观法律意识影响,一直无法统一适用,这一现象对刑诉法公平价值的有效实现造成了强有力的阻碍。
简介:文章通过对2007—2009年这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因不服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开展实证性的分析研究,指出了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复核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中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制度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不批捕法律文书公开探究
批捕听证程序初探
审查批捕听证机制刍议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被批捕
论批捕权与司法公正
有关提高批捕案件质量的几点思考
批捕权“优化配置”到法院不可取
浅析审查批捕案件的汇报要领
浅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浅谈审查批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对审查批捕涉林案件的思考
浅议“批捕在逃”被告人的追诉时效
谈如何做好批捕案件的审查和监督
“数字游戏”的终结:批捕率考核之取消研究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批捕中的运用分析
我国批捕羁押程序司法审查模式的渐进——由批捕阶段听取嫌疑人及律师意见的规定引发的思考
耳不掏不聋眼不拨不瞎
巴南幼儿园案嫌疑人被批捕
审查批捕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研究
不批捕复议复核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以2007至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复核案件为分析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