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和大学生特有的生理、心理等因素的叠加和融合,使得大学生的婚恋观在互联网时代表现出婚恋思想、婚恋心理、婚恋动机、婚恋行为、择偶标准、性爱观念、婚恋危机应对等多方面多形态的异化倾向,表现为网络虚拟恋情呈现增长趋势;恋爱观念及行为开放化;重情感与重功利兼有;自主意识增强与责任意识淡漠并行;异化的恋爱动机和恋爱心理。高校应该立足网络社会的新特点因时而变,构建并强化多层面的大学生婚恋教育体系。拓展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的主阵地,充分发挥网络思政的优势,建设积极融洽的校园文化,以此抵御不良社会婚恋观的侵蚀等方面矫正大学生的异化婚恋观,使他们理解恋爱、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树立积极健康和正确的婚恋价值观。
简介:大学为一自治之学术共同体,且具备完整的内部自治法规范体系,故而大学之治理,乃必须依法而治,而关于大学构成员权利义务事项之规范,更必须符合法治之一切要求。然由于大学内部自治法规范毕竟仍为大学民主自治公决之结果,公决之过程不免有不同立场、意见协调之需要,因而许多章则法规最后面貌之呈现,未必具备前后一贯之逻辑,而单一章则法规条文在整体自治法规范中之地位,亦受到其时间效力或与其他章则法规条文间之优先适用问题等等的影响。这些法规范的认识与适用上的问题,最常因为单一法规修订时未连带解决相关法规的内容而出现,而尽管法规之适用与解释原则必然可以解决法规范之冲突或竞合问题,一旦主事者法学素养不足,便很可能会因无知枉法而出现侵害法益之情况,徒增校务行政和受害当事人之困扰,而更为恼人者,则为校内争端处理机制亦因主持者法学素养不足而失灵,以致最终必须乞灵于'教育主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获得解决,亦有伤大学自治之旨。本研究将基于实务运作上之考虑,全面检视中华大学现有所有章则、法规,就规范不足或过度者提出修法建议。
简介:当代高等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巨型的复杂系统。必须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科学分类,对“大学”重作界定,以多样化的高等教育系统应对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大学承担的社会责任日趋重大,但它能够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仍然是有限的。大学的主要社会责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发现与知识创新;大学为社会服务,基本上是大学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合理延伸。大学的社会服务必须界定在一定范围,即“真正学术性的、科学的、适度的服务”,并以大学所特有的方式与途径来实现。由于学科类别及其结构的差异性,由于学者教授研究兴趣和专业特长的差异性,大学承担并实现社会责任的方式与途径也是千差万别的。为了更好地履行大学的社会责任,大学需要与社会保持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大学远离社会、脱离社会固然是错误的;但与社会“零距离接触”同样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