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为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为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为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简介: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
简介:抚育成本增加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对年轻一代的生活与养老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结合2011年和2013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的调查数据(CHARLS),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探究老人的隔代抚育行为对子女的养老行为是否会产生影响。研究发现:隔代抚育行为使得子女养老行为增加仅约7%,与使用传统Logistic模型回归得到的平均处理效应42.9%有很大的差异,并且经过不同方法检验显示结果非常稳健;隔代抚育对子女养老的影响效应在已婚且夫妻共同生活的人群中显著,而在其它婚姻状态下不显著;隔代抚育对子女养老的影响效应在生活水平较低的人群中显著,而在其它生活水平条件下不显著。
简介:【摘要】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从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主”。可见习惯在一个人一生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幼儿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同时也是各种行为习惯的养成阶段。因此,我们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及早对幼儿进行各种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