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分析了刑法第133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的缺陷,并在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分开单独立罪的构想。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构成交通肇事选逸罪后,“逃逸致死”就成为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
简介:【摘要】应当从不作为的角度理解逃逸的行为性质,对于“逃逸”加重处罚的原因在于未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对肇事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的控制,接受法律责任并非首要目的,也非紧要目的。肇事行为属于过失行为,逃逸行为是肇事后另起犯意的故意行为,二者不应包容评价,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不作为的遗弃罪。“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合犯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应以成立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