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逃逸”的本质是遗弃,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故意构成。没有必要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简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结果犯,被视为传统理论的“真理性”结论,但是这样解释无法解释法定刑的幅度,无法处理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无法解释“因逃逸致死”的规定、无法解释本罪的罪过结构。从解释学上讲,应当引进客观处罚条件,扩大在分则中的具体适用,同时借助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将交通肇事基本犯解释为故意的具体危险犯。逃逸的加重情节有其特有的规范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同时兼顾个人安全。单纯逃逸的是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以情节加重犯为基础的结果加重犯,同时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在方法论上,应将教义学规则纳入刑法解释中,从刑法注释学走向刑法教义学。
简介:随着“吴英案”最高院核准结果的出台和浙江省高院再一次终审结果的落锤,民间融资活动似乎看到了一丝“合法化”的曙光。但是,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界限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在当前的市场金融活动中,由于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常遭遇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视国家严禁民间资本随意融通的禁令于不顾,以致稍不小心就有可能踩线犯规而锒铛入罪,依然是一个严峻的现实。对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金融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从“国家本位”行政管理模式向“市场本位”的自主管理模式转变。加强非刑法手段的规制,明确集资行为的出罪标准加强行政立法对民间集资行为的规制。加强民事立法对于集资行为的规制。通过立法严格设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和“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简介: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酒后代驾"逐渐成为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在代驾过程中,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赔偿的问题.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对酒后代驾问题进行立法,其实我国现有的法律已足以解决代驾过程中遇到的纠纷.酒店代驾,按消费合同处理案情:南京某大酒店为招睐顾客消费,招聘了多名司机,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今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和几个同事在该酒店用餐.因为开了车,张先生原本不打算喝酒,但是酒店方面告诉他,酒店可以为客人提供免费代驾服务,于是他便放心大胆地喝酒了.回家代驾的过程中,酒店的代驾司机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李某撞伤致残.事后,张先生和酒店就李某的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张先生认为应由酒店买单,而酒店财以提供的系免费服务为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