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7年3月起开放签字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体系在保护人权领域的最新努力。与以往的多数人权条约一样,《残疾人权利公约》列举了具体权利、构划了报告体制,同时通过任择议定书设计建立一套来文制度。这意味着在国际人权法上又添加了一套体制。虽然从权利保护发展本身看,这一公约的出现丰富了联合国体系的人权保护内容,但是从国际法治的理念上看,它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征的继续与延伸,本质上不仅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完善,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维护人权各个环节的成本。现阶段有必要考虑将包括人权、环境等领域的规范进行编纂,将相应机构进行整合,以推进国际法治的目标。
简介:第6l届联大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联合国首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它将对全世界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全球有6.5亿残疾人,其中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公约生效前,还没有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目前,立法保护残疾人的国家还不到50个,而对残疾人的歧视则非常普遍。本届大会通过的公约将对各国的立法提出要求,从建筑、城市规划、交通、教育、就业和娱乐等各个方面,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的对残疾人的不平等观念。公约具体包括50个条款和一份任择议定书,内容包括无障碍环境、免受歧视以及健康、就业和参与政治等一系列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简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是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一起,组成《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宗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从1946年建立起,便将阐明《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内容作为其历史任务。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人权委员会即着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委员会将仅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简介:欧洲多层级问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是欧洲区别于其他地区人权保障的特征。本文重点研究了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多层级体制下的交互性关系。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着特征和效力上的不同,前者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而人权公约只对各国基本权利保障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然而,为了共同促进欧洲基本权利一体化,两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首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半以上的权利都来源于人权公约。其次,欧洲法院在人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系统性地移植人权法院的案例。人权法院也经常通过引用欧盟法律体系指令或是判例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是,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仍不能完全消除发生冲突和彼此减损对方法律体系确定的风险。
简介:合理便利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个关键概念。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以后,中国在教育领域实施合理便利方面有了突出进步。行政机关在实施合理便利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第一次明确正式出现在中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为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的条款。在融合教育推进的过程中,在教育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大量的关于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这就要求中国法律能够将提供合理便利从考试这一环节扩大到残疾人教育的所有事项和所有环节,并明确规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简介:对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与公约要求的、逐步限制死刑适用以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仍有距离;参照《北京规则》、《美洲人权公约》等分析,新修正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增加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实现了对弱者的人权保障,但该修正案在建立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方面仍有不足;比照《东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分析,其以社区矫正入刑化为代表的非监禁刑之完善,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公约相关要求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