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
简介:摘要:公司维持原则是对公司依法成立之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含有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分析,揭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所体现的公司维持原则,从而进一步分析公司维持原则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得以贯彻的原因。
简介:<正>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以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且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权,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