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宅基地问题论争中,产权致富论和权利扩张论分别在经验认知和法律权利理论上构成了两个主流却具有误导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话语。宅基地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和建设自主房屋的土地财产意义,在局部地区具有资产属性,无法完全对等于城市建设用地。法律实践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宅基地管理,以克服宅基地利用的外部性,并实现细碎土地产权的有效整合。在法律制度层面,宅基地使用权同属两种不同属性的土地法律制度,这是基于宅基地利用实践的“回应型”法律制度建构。只有放宽法律的视界,从土地法传统和社会基础的角度来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才能更好地认识中国的宅基地法律实践,避免陷入“变法心态”下的“法律政策学”窠臼。
简介:宅基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所,对农民具有福利效用。本研究以Sen的可行能力福利理论为基础构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福利变化评价指标体系,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基于101份问卷调查数据,在分析武汉市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福利变化的基础上,重点对城中村与郊区的农户福利变化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武汉市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从居住条件、社区环境、社会保障和心理感受等方面提高农户福利,特别是社区环境提升明显。而相比较城中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农民情感满意度的明显下降,郊区农户则由于宅基地流转后社区环境的明显改善而大大提高了福利水平。因此,应针对不同的区位条件制定差别化的宅基地流转扶持政策,以保障和提高农户的基本福利。同时,需加强宅基地流转后的社区文化建设,提升农户的自我认可。
简介: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经过自动续期,该权利成为永久性用益物权。设置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保障公民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住宅权,并使其安居乐业之必须,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并不冲突。业主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通过签订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同时取得了与政府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相应的债权并负有相应的债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对相应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相邻权、物权请求权以及处分权,负有依照使用目的使用国有土地的义务,并应在70年期间内负担出让金的交纳义务,70年后负有缴纳相应税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