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侦查监督是刑事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需要,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地追究犯罪、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侦查监督的内容一般是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地是指:(1)监督有无错捕、漏捕、错起诉、漏起诉的案犯;(2)监督公安机关在立案、搜查、羁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时,有无违法行为;(3)监督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情况等。人民检察院要完成以上监督任务,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逋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93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简介: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两个方面考察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指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立案监督中的某些缺陷对保障人权有所妨碍,这就影响到了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为了保证立案活动的准确与合法,使无罪者不被非法追诉,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以监督是不够的,而是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除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备案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复查权、销案权、纠错权,以强化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是监督不力、监督偏软、监督无效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
简介: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一向推崇分权制衡学说,西方议会实行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等一整套制度,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被誉为西方议会民主的“完美设计”。同封建君主专制相比,西方议会民主是历史的进步,它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民主不是最高形式的民主,它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不过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手法,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不同派别之间的权力斗争,西方代议制提供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至于伴随着议会制度而来的金权政治、玩弄权术、党争丑闻、政治腐败,等等,就更是西方议会政治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西方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能够避免这些政治丑闻。西方议会政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