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对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