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简介:一刘亚雄与妻子吵了半宿的嘴架,刚要迷糊入睡,就被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夜深人静,铃声格外地震耳。往日动听的铃声,常常使刘亚雄很自豪地拿起听筒。而今,他就怕听到这种声音。听见铃响,怀里就像揣了个小兔子,忐忑不安,如同走进了阴森森的大殿,听见了瘆人的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