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占荣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0期载文《论“中华民族”入宪》认为,民族是一个基于自然存在的社会历史范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族已经不再专指汉族,而是指当时中国境内所有民族。大陆学者长期专注于文化意义的民族研究,对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的研究甚少。“中华民族”入宪是指将“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写入宪法,在宪法中确立“中华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各民族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法看,“中华民族”入宪对台湾问题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它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政治组织形式,表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性.为国家统一提供了理论和宪法支撑。
简介:摘要: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围绕环境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环境权入宪的呼声暂未被法律承认。得益于我国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基础、生态文明概念自身更高层次的站位布局,以及遵循宪法发展规律的入宪历程,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纳入宪法文本。我国现行宪法通过为国务院设立生态文明建设职权来解决当下严峻的生态危机,以此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实现,这一举措具有划时代的法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