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抢劫罪因取财顺序的不同分为先压制后取财的普通抢劫罪与先取财后压制的转化型抢劫罪。"入户抢劫"对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要求因抢劫行为的分解和顺序的变化而变得复杂,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抢劫行为是否侵犯"入户抢劫"新增"入户"加重要素所保护的法益——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公众对私密空间不受侵犯的信赖感与安全感;二是是否满足"入户抢劫"形式构成要件。成立"入户抢劫"包括其未完成形态,入户时有抢劫的不确定故意,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时,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而"入户抢劫"的未遂;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时,不构成"入户抢劫"。
简介:【摘要】入户抢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非常复杂,“户”的界定是突显的疑难问题之一。然社会转型期决定了收入分配的不均衡和居住形态的多样性,虽然两个司法解释为“户”的范围进行了厘定,但仍有相当多的类型情况在上述司法解释中难觅答案。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在结合入户抢劫的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探讨“户”的范围的界定,论证合租房成为刑法规定中“户”所应具备的条件。【关键词】“户”入户抢劫合租房抢劫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条重罪,而入户抢劫是其结果加重犯,因而处罚更加严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勿枉勿纵犯罪,保护家庭成员对“户”的安全的信赖,司法机关就必须确定“户”的标准从而精确地认定“户”。
简介: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
简介:摘要当前对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存在着众多争议,仅根据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的定义是远远不够的,很难准确把握转化型抢劫前行为的真正界定标准,以下浅析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前行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