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契合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们通过非诉调解协议自发地调整与约束着双方认可的权利和义务,然各类因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发生的案件却动摇着非诉调解协议的价值基础。面对各类非诉调解效力争议进入诉讼领域的司法现实,准确把握非诉调解效力源泉的内在规律,不断探寻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的司法救济维度,建立司法保护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公正程序,是司法公正要求下所必然考虑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三个典型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为切入点,通过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视角,不断思量司法在救济非诉调解效力上的公正维度,以期为法院处理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提供一种正当化的法律途径,不断彰显非诉调解的和谐魅力。
简介:在行政争议调解中,调解程序的保密性特质与行政活动的公开性要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实践中,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普遍拒绝对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进行保密,这一做法会阻碍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坦率沟通,损害调解人的中立地位,并影响复议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应予纠正。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要将该信息作为法定的豁免公开信息,禁止任何调解参与主体披露该信息;二是当信息被非法披露后,禁止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行政争议调解过程信息的保密性规则,且此种缺陷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得到完全弥补。未来制定相关立法时应规定保密条款,将其作为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的例外规则。至于公众对行政争议调解活动透明性的需求,可通过公开调解协议的方式予以回应。
简介: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并划分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行政协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因五花八门,出现了一些《解释》第十二条无法涵盖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如何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基于真实案例,就案例中涉及的撤销行政协议之诉是否应适用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思路。
简介: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简介:调解前置制度,系特定类型案件在诉诸法院之前强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无论是规范逻辑与常识逻辑之间的冲突、二元解纷结构的对立紧张关系,还是"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都亟待解纷方式的优化以缓解现状。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和优化诉讼成本的考虑,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被纳入调解前置程序中,并遵循法定性、前置性、强制性以及不公开调解等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前置程序具有详细规定,我国由于"调判结合"司法政策的长期确立、社会调解机构不够健全等原因,调解前置一直处于理论状态。通过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告知启动程序,配备专业性的社会调解机构和调解队伍,赋予调解协议准司法文书的性质是调解前置程序的完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