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古代中国,君子的任务是弘道,与之相对的文吏则执掌具体事务。古代执掌刑名、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属于"文吏"一类,他们常常被称为"刀笔吏""巧吏""酷吏",地位上低于清要官员。中国古代所谓能吏,多指有吏才但操守欠缺的官吏,有的甚至近于法家的酷吏。然而,明清鼎革之历史巨变,引发了人们对待法吏的观念转变,随着经世致用思想的形成,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者的地位有所提升。在清朝初期,出现了一批精于法律的能吏要员,如汤斌、陆陇其、于成龙。本文将分析明清之际法吏观念的转变,并介绍清初善于司法事务的能吏群体及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