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未规定不同保证方式对担保责任顺位的影响,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不具有责任优先的顺位。共同担保内部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担保人之间达成了相互追偿的合意,达成此合意各担保人才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应当区分承担担保责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民法典》第700条并不是担保人依据代位权获得担保权的规则,而是对求偿权的补强。
简介:一、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概念1、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经营实践过程中,随着公司对内加强管理和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美国发布的“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一个企业的董事长、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现的过程,旨在为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1)财务报告的可靠性;(2)经营效果和效率;(3)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该准则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五种成分,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控制环境是其他控制成分的基础,在规划控制活动时,必须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