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外众说纷纭。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虽晚,但一开始就在该问题上争论激烈。80年代,在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中,有“全”、“大”、“中”几派的区别。所谓“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这显然不正确地扩大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大”,以“纵横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为代表,也过大地规定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把一些应该由民法调整的对象也划归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所谓“中”的观点,则比较恰当地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引起的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简介:法学的应然价值主要体现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作准备等四个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中国经济法学较好地释放了自身的应然价值,无论是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还是为立法作准备等方面,学者们在30年的时间里提交了一份可观的成绩单。然而,国内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价值存在某种程度的质疑,其中的肇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疑者的偏见和傲慢影响了其评价的公正性;二是对整体的法学的科学性的质疑影响了经济法学的价值评判;三是中国经济法学在实然价值与应然价值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为消解质疑,中国经济法学应当采取一些对策,包括转变学术研究目标定位、创新学术研究方法、重视学术形象塑造、优化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形象,等等。
简介:法学方法的产生与创新不是源自法学方法本身的研究,而是源自法学所研究的问题本身。法学方法的运用是以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前提和基础,主要起到技术辅助作用。一旦脱离了具体问题研究,法学方法论必将陷入教条主义泥潭,不仅危及法学方法,而且危及运用法学方法加以论证的问题及相关学科。经济法学界隐含着偏重法学方法论倾向,容易异化新型法学方法,不但不能有效解决经济法学困境,有时反而进一步加剧困扰。无论传统法学方法还是新型法学方法本身并没有错误,问题在于如何对待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困境实质上不是经济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本身,而是形式问题。过分拔高法学方法论,只会助长形式问题。经济法学困境突围关键在于经济法学界学术态度的转型。
简介:当前的经济法学属于法本位的经济法学,它单纯地将经济法学归入法学范畴,进而主张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由于与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已有法律分支和部门产生了诸多理论争议,同时,由于过于注重对经济法律的分析注解,研究方法和范围局限于法学范畴,忽视了其经济内容的原有联系,造成目前经济法学形同神散,理论发展滞缓,流于形式且容易形成片面观点。如果从更广博的角度将“法”理解为法律和政策、体制、制度等诸多类法律力量形成的规范性、制度性安排,综合更全面的知识和工具以经济与法的关系机制整体来释解经济法学,则有利于改变当前经济法学的理论薄弱状况,形成更科学合理的经济法理论。从当今科学的发展来看,学科的分工要适合研究的需要,学科的综合也是现实发展的必然。可以说,经济学与法学的划分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产生的条件,经济法学的发展也说明了两者相互交叉融合的趋势和必然。经济法学作为在经济与法的交叉边缘领域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理应以经济与法的相联互动机制为研究对象。它既不脱离经济学与法学范畴,也不单纯地为经济学或法学的一部分,而应立足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特色。基于上述的思维角度,本文从多个方面对经济法学科内涵进行了另类释解,意使经济法学理论获?
简介:<正>依托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和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的经济法学学科,是安徽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学科和重点建设的学科,已被列入安徽大学"211工程"二期建设的学科之一。安徽大学早在1981年、1985年和1987年就以周枬教授和王镕教授为主的导师组在全国较早地招收了3届经济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98年,安徽大学正式被批准建立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点,1999年开始招生。2001年,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学科被评为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2003年,以经济法学学科的教师为主体的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被批准为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