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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在新中国四十多年创民法运行中,一直将归仓于抵押,所以,在担保法将债权确立为一种独立担保物后的短短两年,有关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社会认知的心理基础和操作意识更显薄弱。作为动产动态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债权人的权利效力表欢之一的转虽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已基本成熟,但在中国民法界却是理论上少有介绍,实务中更鲜为人知。基此,笔者拟对动产中转的立法取向及其操作适用的基本要件进行初步探讨,并期持法学界同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所谓转,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之后,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人明示承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人提供的

  • 标签: 承诺转质 转质权人 出质人 责任转质 动产质权 抵押权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对抵押未加区分,给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都带来困难。新的《担保法》则分别规定了抵押与质押,在质押中又区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就其具体内容来看,"质押"实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的""。盖为了同《民法通则》协调一致才采取了"质押"一词,从而回归到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中。

  • 标签: 质权存续期间 转质权人 出质人 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质押 债权人
  • 简介:动产,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占有改定不能设立。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 标签: 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 代为占有 间接占有
  • 简介: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 标签: 普通债权质权 转移占有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 简介:<正>根据传统民法学理论,抵押系指不动产担保而言,动产担保只能设定。事实上,随着抵押制度的产生,动产抵押早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它的社会效用,并呈继续发展的趋势。本文拟就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我国有关动产抵押方面的立法问题谈一点看法。一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人 抵押权制度 抵押贷款 债务人 不动产担保
  • 简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用益物的情况下,对我国《物权法》第117中的动产用益物

  • 标签: 动产益 浅析动产 益物权
  • 简介:摘要:近年来,社会进步迅速,我国的基础建设的发展也有了改善。不动产登记关系着千家万户,对营商环境建设的作用举足轻重。在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下,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登记机构不断探索更加高效、更加便民的方式,提供多元化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和赞誉,也面临着严峻的风险与前所未有的挑战,存在着一些困难、不足和差距。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提质增效 任重道远
  • 简介:【摘要】不动产租赁的公示应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保持一致,由占有转为登记。先抵后租情形下,租赁关系是否影响抵押,应结合拍卖和主债实现状况分类讨论。带租拍卖下的价格贬损不必然影响抵押的实现。若不动产租赁关系对抵押权实现确有不利,亦仅有抵押人有权主张租赁合同相对无效,同时应从制度上加强对不动产承租人的保护。

  • 标签: 抵押权 租赁权 债权物权化 权利顺位
  • 简介: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二、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  通观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

  • 标签: 动产担保 担保物权 物权立法
  • 简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立法的应有态度。

  • 标签: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公证规定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程序。公证以其特有的职能和效力.使不动产物权变动顺利进行.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近年来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缺陷.

  • 标签: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证 不动产物权变动 大陆法系国家 不动产登记 前置程序
  • 简介:动产动产担保物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的可能性;而物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担保物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中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 标签: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竞合 优先受偿权
  • 简介: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人的效力。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公示 占有 登记 善意取得
  • 简介:担保制度中,一般债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但由于我国《担保法》对一般债权规定的并不完备,因此,就其设定、效力、实行、消灭等予以分析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 标签: 权利质权 一般债权质权 设定 效力
  • 简介:通过交付设立,该交付是否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众说纷纭。该交付仅限于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将导致该效力的不完备以及其实现上的困难。在存在动产抵押的法律框架下,再承认指示交付设立的途径不再必要。

  • 标签: 质权 指示交付 公示 对抗效力
  • 简介:世界各国物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动产抵押动产、留置三种。其中动产和贸置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 标签: 动产抵押 公示 登记 对抗 担保法
  • 简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上述规定中有关动产抵押制度的特殊性问题,[14]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

  • 标签: 制度完善 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制度
  • 简介:《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设立适用“合意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请求,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 标签: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 简介:同一动产上存在数个担保物因而发生权利的竞合。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相关法律并不明确,本文提出了担保物竞合的处理原则,即“确认设立优先原则”和“占有优先原则”,并以两原则为指导分类对各种具体竞合状态及解决方法予以了分析和说明。

  • 标签: 动产担保物权 竞合 处理方式 效力优先 抵押权 质权
  • 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涉及不动产登记争议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权属登记在不动产确认之诉的证明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在理论上加深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的理解,并由此进一步理清实践中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争议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的混乱认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诸如不动产与登记的关系、特殊动产转让的物权变动与对抗、善意取得的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加以分析,以期有助于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把握。

  • 标签: 权属 不动产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