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责任包干工作制在静脉输液护理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临床效果以及应用方式。方法收集100例我院收治的输液治疗的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50例。对照组患者使用常规静脉输液方法进行护理,观察组患者在实际的输液护理过程中使用责任包干工作制的方法进行护理,两组患者在护理完成后比较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一针穿刺成功率。结果两组患者在经过治疗后均有所好转,但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92%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68%,同时观察组患者的一针穿刺成功率96%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的一针穿刺成功率88%,所有差异均为显著性差异(P<0.05),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在实际的静脉输液护理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使用责任包干工作制的方式能够显著提升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一针穿刺成功率,效果明显较高,在临床进行静脉输液护理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值得推广应用。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