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联合公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八项内容;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简介:目的:调查上海市长宁区所属医院对于医疗广告的评价,分析违法医疗广告存在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医疗广告打下基础。方法:采用问卷方式调查长宁区范围内所有的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从广告主的角度探讨医疗广告存在的必要性是否被取消的可能性及违法医疗文告存在的原因。结果:58.8%的医院认为不需要取消医疗广告;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在是否需要取消医疗广告的比例上存在显著性差异;媒体审查的不严格是违法医疗广告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结论:从广告主的角度出发,目前不适合取消医疗广告;应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媒体要和相关部门一起承担起违法医疗文告存在的责任。
简介:摘要目的了解宁夏银川地区互联网医疗保健及医疗广告存在现状,分析其原因,为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提供监督依据。方法通过互联网对39家医疗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情况进行在线监测。结果2014年,监测的39家医疗机构中有25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占总数的65.79%;取得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有23家,占比为92%;在网站明显位置标注审核同意书编号的占比56%;取得审核同意但未标注12%;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占比24%。医疗机构发布网站与医疗机构名称不符、以科室名义发布网站、以患者名义做宣传、发布虚假夸大宣传信息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开展性知识宣传未标注来源,超出许可同意网址、内容等超范围开展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行为均存在,且均为民营医院。结论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现状不容乐观,民营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和超范围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较高,需要有重点地对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