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广东省未成年人领域的多个立法系统工程项目的开展最终形成了"多元主体协同起草法案"的立法系统工程模式。而这一模式的雏形则源自广东省1993年在"立法试验田"中诞生的"委托专家起草法案"活动。可以说,这一模式是"委托专家起草法案"的升级版。从法规起草到通过的全过程,由于充分贯彻了综合集成法,始终体现了人大的主导,既减少了部门利益和长官意志的影响,又放大了弱势利益密切相关方的声音。这一模式的最大价值在于为立法活动提供了一条让公众看得见的,持续整合法规利益密切相关方意见并形成共同意志的科学方法和实现途径。
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简介:参与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理念,又是一种教学方法。从理念上讲,参与式教学提倡以学生学习为中心,强调教学过程中师生平等和共同参与;从方法上讲,参与式教学要求师生平等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共同讨论学习中的问题,实现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互动和教学相长。参与式教学的目标设计必须以课程标准、学生实际和现实需求为依据,明确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各学科、各学段的目标分类和目标层次,掌握参与式教学目标表述的正确方法。参与式教学方法的成功运用,取决于教师对学生学习活动的有效设计及选择合理的实施策略。设计参与式教学活动要尽量考虑学生的能动性、主体性、差异性、多样性。在参与式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要灵活运用热身活动、小组合作、生成技术、启发探究等基本的教学技术。参与式教学评价应从参与方式、活动进程、知识掌握、学习评价等维度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