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 观察肝实质性肿块患者接受彩色多普勒超声、超声造影诊断方式的对比效果。方法 选择63例2022年1月-2023年9月期间在我院接受诊断的肝实质性肿块患者,共计85个肿块为研究对象,均接受两种诊断方式,其中应用彩色多普勒超声为对照组,应用超声造影为研究组,并将疾病诊出率进行统计对比。结果 研究组的疾病诊出率高于对照组对比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诊断肝实质性肿块患者时,分别应用CDUS和CEUS等方式,均具备诊断的价值,但是CEUS的更优更加显著,可以为临床诊断提供清晰的影像学诊断依据,确保患者诊断的准确性,适合推广。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规则实质系通过赋予权利外观公信力,以解决无权处分情况下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在我国,善意取得规则通常适用于物权,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条件可归纳为:受让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权已通过公示方式完成交付或登记。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则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物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实现物权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试从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界定来探讨我国股权的善意取得。
简介:摘要:信托制度系舶来品,大陆法系囿于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制度核心产生“闭锁效应和隔离效应”,一味追求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导致外部法律关系的侵害。《信托法》的重点是保护受益人。若委托人以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又一味的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委托人将非法占有或存在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逃避财产的真正权利人的追索,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信托法价值异化,不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影响信赖利益和公众对交易秩序的期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规定承继了英美法系的占有瑕疵继承制度,如果委托人通过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产生纠纷,认定信托关系无效,受益人当然失去受益权;如果保护外部真正权利人又会影响善意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静态权属安全和外部相对人之交易安全。从善意取得之视角出发,审慎考量当前广泛应用的瑕疵占有制度,如何运用善意取得机制寻求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器。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网络账户的权利认知越来越广,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更加为人所认知。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入手,分析其特殊性,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明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其在具体适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