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相对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以查明事实为首要目的,而在我国则以查明事实为首要目的。审前阶段没有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平等、合理的对峙,而是体现了职权主义的特征。在权力主义下,由于没有承认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所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只是被调查的客体,没有法律上的平等性。但是,随着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对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在民法上,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日本和蔼国等国的审判预审中,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都需要得到法庭的批准。而在民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其实质上也体现出民法上对审判前程序的司法审查的理念,即对人权的保护。
简介: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脱管、漏管,违反禁止令或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时脱逃甚至反抗的情况。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强制权力,导致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但面临的理论争议较大,立法难度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困境,本文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