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收容审查应尽快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使之成为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不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如下:首先,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弊病较大。第一,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利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于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收容审查仅有国务院的原则规定和公安部的一些规范性解释,而没有象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那样规定的明确具体,不好操作。第二,容易助长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破不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应尽可能减少对其适用刑罚措施,这一观念已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收容教养制度作为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适用的"一种保护性教育管束措施",从性质上看,应属于非刑罚化的保护处分措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我国收容教养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起发展至今,虽然早已由《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为国家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颇、立法缺乏系统的规范体系、合法性问题尚待解决、实体规定上存在诸多缺失和不足、程序设置上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障以及执行方式落后且缺乏后续督导等。重构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势在必行。
简介:(闽侯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福建闽侯350100)摘要目的了解闽侯县收容教育所(闽侯县计生站与闽侯县妇幼保健院合办的简称)学员主要性传播疾病感染情况。方法采用自行设计问卷匿名了解调查人群性生活史、性病感染史和性病知晓情况,取调查人群静脉血行HIV抗体初筛和梅毒血清与检测,取尿道拭子/宫颈分泌物检查淋球菌、沙眼衣原体和支原体培养等。结果此人群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发病率最高,隐性梅毒其次;避孕套的知晓率及使用率均较低,性伴侣杂多。结论应加强嫖娼、卖淫人员的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