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阶段不同,行政规制改革的背景和步骤也不同。但是,各国的行政规制改革,在目标上却存在诸多相同性——其共通的目标就是规制的合理化。在中国,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行政规制的核心任务,是推进整合优化规制系统,以解决行政规制合理化问题。改革的指导原则应当是落实行政程序的三大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开原则。具体推进行政规制的改革,则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深化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是注重行政规制的关联性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包括三大部分,即行政规制决策、行政规制运行及行政规制监督和责任。这三方面的法制建设完善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行政规制的法制度。完善行政规制的关联性制度建设,涉及许多领域,其中特别重要的包括政府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还有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中国的行政规制改革,应当立足于《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切实地依法推进。
简介:询问初查对象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是否具有强制性、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被调查人的身份和权利。部分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初查对象即获取了被调查人的口供,并存在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自由的现象,其询问活动也没有按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进行。为了询问而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属于非法羁押,通过初查询问规避法律限制性规定,则会架空《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的规制。应当明确侦查机关可以传唤初查对象到案接受询问,但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询问初查对象所获材料不能作为被告人供述使用.如果询问初查对象过程中存在应当排除所获供述的非法取供行为.侦查机关之后讯问所获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