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简介:每期我们都会收到大量的读者评刊表,“教育在线”网站也有很多网友一直在热切关注《教师之友》。这既是对编辑工作的直接促进,也包含着对《教师之友》的殷殷期望。从今年第7期开始,我们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推出新版《教师之友》。在这样一个“辞旧迎新”的日子里,重温读者的建议和批评,对我们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功课。本期“读者来信”我们选发部分读者的反馈意见,同时也想借此机会向这些深情关注《教师之友》的读者致谢!我们更期待有更多的读者参与到对《教师之友》批评的队伍中来,因为把《教师之友》办成一份优秀的教育媒体,不仅是我们,也是大家的共同心愿。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