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简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的效率和可持续性。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益分配中现存的利益主体分配公平性不足、利益分配机制合理性欠缺、区域间分配差距较大以及代际分配需求难以实现的问题,探讨符合我国实情的土地开发利益分配建议措施:明确利益主体责任、强化监管体系,优化区域与城乡收益代内分配格局,建立土地增值收益的代际转移机制。
简介: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应当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补偿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等要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判断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实现公共利益,有利于控制土地征收行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农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及公共权力向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扩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土地征收仅限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强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以及对农民房屋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等行政行为。开发商基于商业目的对土地权利的买卖和拆迁,牵涉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列。
简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其为扩大农地规模经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违背中央精神和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即农民没有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政府职能错位,暗箱操作,以各种借口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反租倒包”;土地流转价格低,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租期过长;等等。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稳定的大事,当务之急是遵循“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地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对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公司化运作,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费和土地流转期限,以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健康、有序、合理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构建现代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