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传统的皇权专制统治体制必然要求对地方进行有效管控和治理,因此府县地方官在统治体系和行政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对诉讼这一法律现象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进程、方法和结果。清代汉中地方志的相关记载显现,汉中府县地方官的诉讼认识均集中在好讼问题上,并对诉讼持否定性评价,这显然受到汉中当时的好讼风气以及自身知识背景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然而,与这种消极的、理想化的诉讼认识相对应的却是实用主义进路下的“能动司法”,表现为“革除弊病,减轻讼累”、“案结事了,息讼是求”等两个方面。这种极具张力的诉讼认识与实践之关系可以成为我们认识、理解和解释中国传统诉讼问题的出发点之一。
简介:中国传统的皇权专制统治体制必然要求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控和治理,因此府县地方官在统治体系和行政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对诉讼这一法律现象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进程、方法和结果。清代汉中地方志的相关记载显现,汉中府县地方官的诉讼认识均集中在好讼问题上,并对诉讼持否定性的评价,这显然受到汉中当时的好讼风气以及自身知识背景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然而,与这种消极的、理想化的诉讼认识相对应的却是实用主义进路下的“能动司法”,表现为“革除弊病,减轻讼累”、“案结事了,息讼是求”两个方面。这种极具张力的诉讼认识与实践之关系可以成为我们认识、理解和解释中国传统诉讼问题的出发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