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入手,可以理解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因考量悔罪表现而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等等,因此,通过对于刑法中悔罪问题在定罪阶段的作用,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定罪阶段的“悔罪”的刑法意义,是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构建科学且规范的悔罪机制,并合理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
简介:2000年11月,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房屋维修公司经理钱某(时系中共党员)利用发包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刘某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该纪律检查机关(下称纪检机关)随即决定查处,按纪检机关办案程序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钱某进行审查。钱某在被纪检机关审查讯问中,检察院立案侦查前交代了纪检机关所掌握的桑塔纳轿车受贿事实,同时钱某还主动交代了未被纪检机关掌握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等多人价值人民币近160万元的现金及物资的受贿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随后立案侦查,查清了钱某的前述犯罪事实,侦查中,钱某退清了全部赃款。随后,该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