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形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从基层总体治理上看,建构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权力结构体系,具有社会利益组织化和社会秩序维系的制度创新意义。
简介:基层政府因服务能力不足而陷入"责能困境",并尝试性地以"政社合作"等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国家能力建设。本文在国家能力建设理论视角下解释政社合作的深层逻辑。对"凯益荟"的个案研究发现,社会结构转型及居民诉求变化使得政府对社会组织拥有共容利益,为政社合作奠定了结构性基础;理性政府则根据社会组织的能力类型建构合作策略:社会组织分为自我保护型与专业服务型,政府分别以"孵化性赋能策略"激发自我服务能力与"竞争性购买策略"吸纳专业服务能力。政社合作使国家能力之服务能力得到了建制性增长,合作网络为国家权力渗透社会、资源动员及机制整合提供了枢纽性平台,社会组织借机也获得合法性、生存资源及活动空间。因此,政社合作网络演变成国家能力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共生场域,使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保持有机团结。本文创新点在于从国家能力建设解释政社合作的动力、策略及趋势,丰富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