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1.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国有企业中代理人的身份是行政官员,是由国家任免的,代理人的任用与其经营业绩无关联,其表现为行为动机多元化;有三类人表现得最为突出:第一类人为"经济利益人动机".其表现为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其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人风险较大,一旦查出则属违法现象;第二类人"消费人动机",即代理人利用能支配现金或非现金物品的权力进行消费,主要表现为吃、喝、玩、乐,寻求个人的快乐,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查出也无风险,一个好好的国有企业就这样被代理人"花光了";第三类人是"权力人动机",这类人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位置和权力,它利用委托人赋予的财务支配权、资源配置权、项目决策权、人事任免权、汽车使用权等权力,积累其个人资源,并将其用在谋求个人仕途发展上,为个人发展铺平道路,一旦查出,也是"企业发展中的公关需要,没有进个人口袋".以上三类现象都是代理人损害委托人或企业利益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的行为.
简介: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委托—代理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把委托—代理治理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治理机制,它要求:设计合理的合同激励经理或员工为股东利益服务,并以法律手段给予股东恰当的权利,赋予董事会监管经理的信托责任。但是,这种治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却会遇到很大的局限:1.在现实中纯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是找不到的;2.委托—代理单向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监督权的完善程度和法理基础;3.委托—代理机制隐含着"委托人会自动履行其承诺"的前提是不现实的;4.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实践中应用也不像理论阐述的那样普遍。特别地,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理论思维上也存在重大缺陷:它将两个行为主体割裂开来,而没有考虑到双方的整体性,忽视了作为协作系统构成要素地位的平等性,从而无法真正地增进企业组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