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简介:从社会性别看,男性婚姻挤压现象一直存在并不断恶化。近年来,高学历、高收入的女性也遭遇婚姻挤压,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剩男"和"剩女"现象,与社会对男性和女性的社会性别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男孩偏好"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打破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的期待,以及择偶的梯度模式,是社会性别视角下婚姻挤压的三大成因。婚姻挤压的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从个体角度来看,婚姻挤压直接对青年人的婚姻产生影响。其次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姻挤压会引起社会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再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婚姻挤压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障碍,造成人口萎缩,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最后,高层次女性的婚姻挤压,直接影响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解决婚姻挤压问题,必须以对社会性别的平等建构作为突破口。
简介: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
简介: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会导致婚龄阶段性别失衡,然而女性数量的稀缺并不意味着女性必然会获得更高的婚姻和家庭地位。文章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婚龄期性别比偏高地区的妇女将更有可能遭遇家庭暴力的伤害,进一步分析发现,性别失衡加剧女性遭受不同类型的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风险。文章对性别失衡对家庭暴力影响的作用机制作出进一步探究,发现性别失衡会导致婚姻匹配失衡,以夫妻间阶层差、年龄差为主要体现形式的异质婚姻可能是加剧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研究还对提高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缓解性别比失衡对降低女性遭遇家庭暴力风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讨论。
简介: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婚姻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而消灭。婚姻首先是人类自身延续的需要,其首要职能是保证血缘的纯洁和正统性。其次,婚姻家庭本身曾经代表着一种生产方式,今天也仍然是一种所有和分配形式,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经济(财产)方式进行调节。第三,婚姻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关系,还关系着重要的社会利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保护和公平,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共道德的维系。因此,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都是由法律、道德乃至宗教共同调整的重要领域。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从来不仅是以夫妻双方的感情和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而且在程序上增加其严肃性和复杂性(如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何谓婚姻、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