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236.
[38] 参见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134.
[39] [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565.
[40] 钟安环:《生命的追问》,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页40.
[41] 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203.
[42] 陈功:《家庭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页292.
[43] 酷儿理论是9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新的性理论,酷儿是queer一词的音译,原初意指“怪异”,为英语口语中对同性恋的贬称,后被激进的同性者借用,以概括其反判传统,标新立异的理论。参见李银河“关于酷儿理论”,载[美]葛尔。罗宾等:《酷儿理论——西方90年代性思潮》(译者前言),李银河译,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年,页1—14.
[44] 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汉哀帝与董贤共枕,因董贤熟睡中压住了汉帝衣袖,汉帝为不惊醒他,毅然“断袖而去”。后人于是以“龙阳”、“断袖”暗指同性恋。
[45] 1957年9月4日英国政府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委员会发表了“同性恋罪行和卖淫问题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主席为雷丁大学副校长沃尔芬顿爵士,因而该报告又称为“沃尔芬顿报告”。
[46] 我国直到2001年4月20日,卫生部在新修订的《中国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才将同性恋进行了重新定义,不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对待。
[47]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130.
[48] [美]保罗。布莱斯特等(编着):《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1256.
[49]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391.
[50] 参见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301.
[51] 参见周安平:“性的公权控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页102.
[52]参见李银河“关于酷儿理论”,载[美]葛尔。罗宾等:《酷儿理论——西方90年代性思潮》(译者前言),李银河译,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年,页1—14.
[53] 参见刘达临:《世界当代性文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页569.
[54] 斯蒂文。艾普斯坦:“酷儿的碰撞:社会学和性研究”,载[美]葛尔。罗宾等:《酷儿理论——西方90年代性思潮》,李银河译,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年,页90.
[55] [日]桥爪大三郎:《性爱论》,马黎明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页50.
[56]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32.
[57] 参见周安平:“破裂主义离婚标准的失落与失衡——关于我国离婚标准的法理学分析”,《东吴法学》2002年号,页243-244.
[58] [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秦裕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页100.
[59] 同上注,页23.
[60] 参见[台]王臣瑞:《伦理学》,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0年,页117.
[61] 同上注。
[62] 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57.
[63] 同上注,页81.
[64] 王伟、高玉兰:《性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年,页298.
[65] [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秦裕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页104.
[66] [日]桥爪大三郎:《性爱论》,马黎明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页45.
[67] 同上注:页108—109.
[68] 日本学者桥爪大三郎说:“人类虽然被纳入性爱,但又不能证明性别存在的理由。”同上注,页43.
[69] 斯蒂芬说:“有这样一个尽管无法界定其边界却很真实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内,如果让法律或用舆论侵入,会赞成更大的伤害而不是带来好处。试图用法律或用舆论的压迫来规制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规制爱情关系或友谊,或是规制其他许多类似性质的事情,就好比试图用钳子夹出落入眼中的睫毛。也许眼珠子会被拨出来,但永远夹不住那根睫毛。”转引自[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312.
[70] [日]桥爪大三郎:《性爱论》,马黎明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页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