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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符合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特征,就说明犯罪成立,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但是,在理论中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犯罪已经成立,但是却因为某种刑罚阻却事由,而不予处罚。这种所谓的阻却事由就是德日刑法中所说的客观处罚条件。那么,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究竞是否有存在的余地呢,如果有,又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呢、本文想通过对客观处罚条件概念与性质的分析,试论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究竟有没有存在的余地。

  • 标签: 刑罚阻却事由 构成要素 犯罪构成
  • 简介: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应当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处理共犯的脱离,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结论。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片面对向犯的不处罚根据是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通常应否定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

  • 标签: 共犯体系 因果共犯论 承继的共犯 共犯的脱离中立行为的帮助
  • 简介:在古代,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最常见的处罚就是罚科,也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考生参加后面考试的资格。例如在乡试中作弊的,不准参加下届乃至下下届的会试(全国统一招考);在会试中作弊的,不准参加殿试(皇帝亲自监考)。至于殿试中作弊怎么办,估计是没人敢,那不是欺君嘛,“打小抄”不要命,连皇帝都不放在眼里了。

  • 标签: 考场作弊 处罚 古代 考试作弊行为 全国统一 会试
  • 简介: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违法责任的基础问题,具有根本性的法律意义。我国行政处罚实务中坚持的"客观归责原则"与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坚持"主观归责原则"形成了鲜明性的落差,也给我国立法与执法带来了诸多问题。为了更好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上,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应由"客观归责原则"转向"主观归责原则"。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立法体系将来则应坚持以过错原则为基本,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 标签: 行政处罚 归责原则 主观归责原则 客观归责原则 过错
  • 简介:按日连续处罚,过去习惯称之为按日处罚,或按日计罚。按日连续处罚作为完整表述,强调既按日,又连续。一、直接目的是什么?按日连续处罚直接针对的情形是什么?不是违法排污,而是拒不改正。或者说,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权威性,从而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新环保法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跟修法期间媒体期待的不太一样。按照直观理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该从违法第一天开始,就连续计罚。而新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有前置条件的。

  • 标签: 直观理解 震慑力 前置条件 排放污染物 罚款数额 违法成本
  • 简介:马克·吐温(1835—1910),美国作家。美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世界著名的短篇小说大师,被誉为“美国文学中的林肯”。他的作品充满对各种丑恶现象的辛辣无情的嘲讽,不少人都觉得他是一个很尖酸冷漠的人。其实,在生活中,他对孩子的教育就像他写的小说一样充满了幽默、轻松的情趣。他是一个非常慈爱的父亲,他有3个女儿,他把女儿们当作掌上明珠,家庭中常常充满了笑声,洋溢着温馨。

  • 标签: 吐温 马克 批判现实主义文学 惩罚 处罚 家规
  • 简介:对比现行法律对于官员贪贿犯罪与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在制定与实施上的巨大差异,可知现行法律对官员贪贿犯罪处罚畸轻,因为官员贪贿罪的本质是性质更为恶劣的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对官员贪贿犯罪处罚畸轻造成破坏以德、能选拔人才的标准、以财富多寡作为评判人价值标准、破坏党的执政基础、可能招致外敌入侵等严重社会后果。官员贪贿犯罪产生的制度根源在于利重罚轻。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官员的利益与国家、民众利益具有不一致性。对贪贿官员适用死刑既是遏制官员贪贿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国家对人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标签: 贪贿罪 立法不公 司法不公 法律公正 死刑
  • 简介:"无责任即无处罚",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有责任始有处罚的原则,为提升人权的保障,对于违反行政义务的处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可非难性为前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条款中虽然未明文规定主观归责,但可以运用比较法、法解释学方法,推论出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强调纳税义务人主观过错,纳税人必须有税收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始受处罚

  • 标签: 税务 行政处罚 主观归责
  • 简介:司法实践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需要对相关涉案财物、损害赔偿等问题一并做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认定和处理涉案财物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由于观念问题、习惯做法和现实难题,裁判文书中涉及财物处理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应及时加以规范。

  • 标签: 涉案财物 处罚措施 人民法院 刑罚 司法实践 定罪量刑
  • 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 标签: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纠正 危害后果
  • 简介: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 标签: 诽谤 名誉权 言论自由 治安处罚
  • 简介:土地执法,最大的难点在于执行。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土地行政部门和法院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个规定确立了以"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土地征收强制执行模式的依据,为土地非诉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 标签: 非诉 行政处罚案件 征收补偿 行政相对人 县级人民政府 具体行政行为
  • 简介:在中国目前的海事行政处罚中以船舶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相当普遍,这是由于有关立法对于船舶性质的错误定位。船舶作为一种"物"却被当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仅与基本法理相违背,同时还将带来一系列其他问题。因此,亟需改变以船舶为处罚对象的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 标签: 船舶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 简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得以确立,而且还多方面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语言不严谨,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条缺乏可操作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如平衡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另一个是限制警察的权利。次,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人权的涵义和基本内容进行阐述;其次一些建议。对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完人权方面的亮点:

  • 标签: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权 保障
  • 简介:“劳教”废止后我国的法律处罚制度需重新建构.主张借鉴国外及港澳台的经验,将“劳教”的调整对象上下靠,分别由下位的治安处罚和上位的刑事司法来承接的意见具有可行性.据此,应在现行《刑法》中植入重罪轻罪分层和保安处分的制度,同时构建相应的简易速裁、轻刑缓押、社区矫正、前科否定等配套机制,用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 标签: 劳动教养 简易速裁 轻刑缓押 社区矫正 前科否定
  • 简介:本文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参考各国关于卫未成年犯罪非刑事处罚方式,提出了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非刑事处罚方式的设想,旨在促进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处罚的改革、完善和补充。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非刑罚处罚 保安处分 收容教养
  • 简介: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法律未对私人拼车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做出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将私人拼车行为视为非法营运行为并加以行政处罚。法律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并未做出有效力的解释。笔者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规定的"经营"二字进行解释后认为,私人拼车行为不符合非法营运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私人拼车行为在可预见的期间内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能够给社会带来经济价值,兼具实质合法性。在管制放松的背景下,应当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规范、鼓励和提倡。

  • 标签: 私人拼车行为 形式合法性 构成要件 实质合法性 成本收益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