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
简介:【摘要】不作为的帮助犯是指对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加担,包括有形帮助和精神帮助两种情况。不作为的教唆犯,是指通过教唆行为使他人产生实行不作为犯的决意。看教唆不作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主要是看作为义务人不防止结果发生的决意是否存在。【关键词】不作为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共犯之不作为,就是指对不作为犯罪的帮助与教唆行为,本质上属于共犯论的范畴。它本身与一般意义上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指对作为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并无区别,只是由于与之相联系的正犯乃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故对于其一般可适用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理论体系。一、不作为的帮助犯所谓不作为的帮助犯,是指对不作为犯的帮助,是对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加担。关于帮助不作为之正犯是否可能的问题,几乎所有学说均采肯定见解。德国学者保曼(Baumann)明确指出:“不仅对于作为行为,而且对于不作为行为,都可以有帮助。强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实施作为者的决心,是对不作为行为精神上的支持。”[1]体现在在判例上,德国也很早就确定了对不作为犯的帮助。在RG时代,1895年4月8日法院处理了一起违反军事刑法典的帮助犯事件。该事件是根据1872年6月20日的《军事刑法典》的第64条,军人超过休假期要受处罚。步兵R对于是否按期归队犹豫不决。被告人劝R稍微延长一下假期,并给其部队发去了虚伪的电报。于是R就没有按期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