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把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其中只用了三个条文来规定定金问题,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就更少了。这种情况给我们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下面试就定金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一、对定金合同生放条件的分析定金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成立以后不一定就能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
简介:【摘要】现代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是对损害的填补。赔偿性而非惩罚性是定金的基础属性。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可以并用,但不能重复主张,赔偿总额须受完全赔偿原则及可预见规则的制约。【关键词】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现代合同法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强调赔偿金的补偿性功能及任意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进行预先的安排。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约定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应属赔偿损失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仅具有赔偿性,没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是一笔额外的金钱给付,仅是对违约行为本身的一种惩罚,可以与其他损失填补措施同时主张,不受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一、定金的性质《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解释》,定金种类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定金兼有该两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