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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若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客观构成要件,因为实现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则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

  • 标签: 基本构造 客观归责 归责基本
  • 简介: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既遂、共犯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具有'条件关系'为前提条件。条件关系的发现应是条件公式和合法则的条件公式等的并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但在其间介入了他人的故意的'正犯'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场合,不能就该结果回溯性地追究背后的行为人的责任('溯及禁止')。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具充分性,超越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具有妥当性。客观归责的具体基准有:(1)创出了某法条的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所预定的'不被允许'的危险;(2)被创出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在结果中得到实现;(3)发生的结果位于该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的射程范围之外。

  • 标签: 因果关系 条件公式 合法则的条件公式 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的故乡是黑格尔的哲学思想,经由卡尔·拉伦茨引入法学领域,霍尼格最早提出客观归责概念,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罗克辛、雅克布斯为代表提出的客观归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客观阶层归责的理论。

  • 标签: 客观归责 黑格尔 拉伦茨 霍尼格 罗克辛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 标签: 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条件理论 客观故意
  •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 标签: 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 累加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 反常的因果历程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的先天不足在于将因果关系(Kausalittit)与因果关联(Kausalzusam-menhang)相脱钩,这一做法肇始于霍尼希(Honig),时至今日仍未能得到有效的弥补。霍尼希认为,区分因果关系与因果关联是必要的,因为他当时唯一能使用的反事实的因果概念,无法对真实因果流程进行陈述(Aussage)。通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就建立在这样一种反事实的因果关系概念之上,

  • 标签: 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 体系 关联 概念
  • 简介:中国传统刑法教义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亟待更新是学界共识.客观归责理论以更科学及客观化的阶层标准,有效弥补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处理降低风险时排除行为人归责等问题的漏洞,是更新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较优的选择.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可置于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定位.针对其在三阶层体系下“统合三阶层犯罪体系”的断言不能成立,但其内部的替代性风险及风险升高问题仍需进一步研讨.

  • 标签: 客观归责 相当因果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替代性风险 风险升高
  • 简介:<正>客观归责是德国学者Roxin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整套较完整的归责判断体系。该理论主张,刑法上重要的是客观归责可能的结果,作为归责可能的是行为使发生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只能发生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的场合。简而言之,客观归责的内容就是:只有当(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

  • 标签: 体系性 因果关系 行为客体 条件说 因果行为论 犯罪论体系
  •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判断领域一直纠缠于必然说与偶然说两种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之争,似乎由于这种哲学概念的复杂性让人望而生畏而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停滞不前,面对当前哲学概念模糊、事实法律关系混杂、责任判断囫囵吞枣的现状,有必要在事实判断与法规范、价值分析相结合基础上,改变我国刑法引用“因果关系”解决刑事责任判断的局面,建立真正明确、清晰的结果客观归属思想体系。

  • 标签: 出路我国 刑法因果 判断客观
  • 简介:国内目前反对客观归责的学者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比较粗放,认为客观归责"只能顾及部分犯罪"的主张也并不具有说服力。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事实判断色彩浓厚,客观归责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前提下的归责评价,是一种规范判断,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功效。当下比较要紧的是承认客观归责的规范判断方法,至于其下位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何则见仁见智。对于客观归责的下位规则可以从正面和反面分别考虑。无论是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实务上都并不排斥客观归责的思考方法。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等广义的财产性犯罪中,在条件因果关系之外,运用客观归责对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进行检验,可以确保定罪结论更为妥当,说理也更为充分。理论上关于客观归责只能适用于侵犯人身罪或者适用范围极其有限的误区由此可以消除。

  • 标签: 条件说 客观归责论 规范判断 财产犯罪
  • 简介:摘要: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刑法学界的研究重点,由最初的条件说一直发展出重要说、合法则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理论,而且各理论之间争论不休。客观归责理论自提出之后以理论的精细、逻辑的严谨著称,特别是在罗克辛教授提出系统的层级检验规则后在德国成为理论的通说。现代客观归责理论依靠“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这一判断标准实现了由主观归责客观归责的转变。

  • 标签: 客观归责 风险 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 简介: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 标签: 客观归责 故意 客观构成要件 过失 注意义务
  • 简介:客观归责的两大核心原理均有缺陷:风险的创设与实现原理不可能在客观要件中展开,因为禁止的风险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为判断根据;风险的降低与变形原理以假想的结果为参照,本质是假设因果关系的运用。要合理地确定结果责任,不应遵循客观归责的路径,而应重拾主观归责的思路。据此,必须坚持“规范的主观归责”的方向:通过检验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之间是否存在——以禁止风险为纽带的规范关联,判断结果能否归责干行为人的主观。

  • 标签: 客观归责 主观归责 结果归责 禁止的风险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合义务替代履行是理论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该争论的内容在于结果回避可能性存疑时,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两种解决路径:其一,风险增高理论。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被容许的危险相比,升高了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即只要根据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能够认定合义务替代行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就说明义务违反行为增加了结果发生的风险,进而即可归责。其二,罪疑惟轻。只有当合

  • 标签: 二阶层客观 体系风险 增高理论
  • 简介:<正>译者说明:二十年前,客观归责理论对华语圈的法律人来说还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后来经过诸多学者的引进、介绍,现在的法律系学生则是对之耳熟能详,这可说是德国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的一小段缩影。在德国刑法界,客观归责理论从过去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家喻户晓",其实经历了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其间曾经出现过相当复杂且激烈的讨论与争辩,甚至到目前为止也还是有不少未决的问题。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当下

  • 标签: 行为地 因果关系 特定行为 德国刑法 侵害者 阻却
  • 简介:一、引言行为人能为而不为法所期待的行为,即为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中,对于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作了单独、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因此,在纯正不作为犯中,并不会出现构成要件不明确的问题。与之相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未作单独、具体的规定,只是因为实现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具有处罚必要性,才被

  • 标签: 不作为犯 客观归责 犯客观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和第三人介入这两种情形。如果有救援义务的第三人介入,那么救援者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原则上并不中断第一引发者和结果之间的归责关系,但是存在例外;对于自愿救援者介入的情形,也应当补充修正性地适用第三人介入时客观归责的一般标准。

  • 标签: 客观归责 救援者案件 自陷危险 自我答责 第三人介入
  • 简介: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是通过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式,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法益损害之间的特别规范关联。这与过失犯规范要素的基准行为化、评价重心的客观归责化是直接相关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所检验的特别规范关联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后者划定了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前者则意在确认该规范在此范围内的个案实效性。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都运用了假设性思维,但在具体思维类型、替代因子的选择、判断的目的及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应混淆。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检验是规范实效而非事实判断的问题,属于风险实现而非创设风险的阶段。在合义务替代行为依然可能产生法益侵害后果的场合,若能判定履行义务行为显著降低了结果发生的概率,即可进行不法归属。

  • 标签: 结果避免可能性 合义务替代行为 假定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 简介: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邓玉娇案件引出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问题。邓玉娇案件的基本事实表明,除非存在强奸,该案依我国刑法只能是防卫过当,至多免刑而不能免责。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以德国刑法衡量该案,在防卫过当情况下,邓玉娇仍然有机会获得免责无罪的结论。德国刑法第33条是罗克辛教授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体现之一。我国引进该理论还存在理念和体系的障碍。

  • 标签: 邓玉娇案件 防卫过当 客观归责理论
  • 简介:本文从对实务界关于'戏言逼死人命'一案处理意见在过失犯构成方面的误区的批判入手,逐步阐述含有客观归责类型化要素的案情的不同处理路径。鉴于我国犯罪通说并不承认独立的客观归责模块,而客观归责类型化要素在案情事实中又是无可回避的,因此利用通说资源对这种因素加以衡量的努力,可以归结为客观归责的隐性化处理。具体又分为将归责因素分散于主客观要件处理的挪移路径与将其纳入变体因果关系的价值路径。本文认为,相对于独立的客观归责理论而言,这两种妥协路径均因为缺乏规范维度而无法产生实质性的突破。尤其是,即便因果关系脱离了原初的本体模式,通过'中断理论'引入价值因素,但由于根本上对'规范之维'的欠缺,仍无法替代独立的客观归责路径。因此本文将建立于规范维度之上的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归结为显性客观归责路径,并论证其核心立场在且仅在于规范:未能达到这一立场的路径(即隐性路径)会导致此路不通,而超越这一立场的路径(即延展路径)会导致南辕北辙。

  • 标签: 客观归责 预见可能 规范维度 本体论因果关系 价值论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