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十几年的教学实践中,使我认识到要想全面提高学生作文素质,必须按照心理反映的客观过程指导作文。文章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而这个反映是以人的心理为中介的。这样,我们可以把构思,写文章的过程简单地表达为这样一个公式:客观现实—心理—语言文字。先得有客观存在的“境”,客观现实的“景”,人的心理才有所反映,再把所反映的内容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我在指导作文时,用“课内素描”的方法来指导学生进行写作的基本训练,这是符合心理反映过程的。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让学生观察各种静物、陈设、动作、外貌等。抓住特点作“单项”素描。例如,教师站在讲台前,手拿教具表演几个有意义的动作,或者态度严肃,突然点几个同学到黑板前背书并解答问题;或者提出有趣的问题,引起学生之间辩论等,紧接着指导学生把它“临摹”出来。这一些内容由于从实际出发,是当堂遇到、记忆清晰,历历在目,学生兴趣盎然,易于取得实效。原因在于作文指导是否符合学生心理反映的客观实现过程。先有“物”或“境”,才能成为“意”,这“意”就是内部言语,最后通过思维的整理加工,表达为外部的口头言语或书面言语。古人所说的“意在笔先”、“意能遣词”、...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