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也就取得了“房地一致”原则之下的合法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其实现可以采取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管理等方式。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的范围不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但其他人受让农民住房财产权时,可以采取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的方法。原抵押人仍然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而取得相应收益,以保障其基本住房权利。抵押物处置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简介:【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简介:摘要: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在银行金融业务中较为普遍,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评估实践中,在建工程抵押都存在着众多不确定因素,需要从估价的规范性和谨慎性出发,充分识别在建工程抵押估价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简介:随着国发[2015]45号文的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即将全面推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简介:目前,期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但有关的法律规范却不多,在理论界,虽有人对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操作中的可行性作过探讨,但对这种抵押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等关键性问题,却鲜有论及。本文拟就此略陈一孔之见。一期房抵押的标的所谓期房,就是指尚未建成的房屋。在实践中,期房抵押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就预购房向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另一种是开发商就自己在建的房屋设定的抵押。目前,理论界关于期房抵押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期房既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独立的交换价值。期房抵押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①因此,其标的是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