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最近30多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在“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指引下,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推进,各类资源富集在若干地区,主要是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中。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集中,造成空前的人流向局部地区集中。经济活动增强之后,财富高度集聚,生活方式的变迁带来资源和能源的巨量消耗,各类废弃物包括废气的排放跟着水涨船高。近年来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和空气污染首要因素的PM2.5上升,就是这样形成的。面对如此困境,我们不仅应该从经济层面考虑解决方式,更应该从法律层面思考如何约束人们的行为,以净化我们的环境。
简介: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简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简介: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的配套规定在法的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突出。然而,配套立法存在完成率不高、制定期限较长、制定主体变更、部分配套文件效力等级较低等问题。立法理念僵化、相关规则缺失、立法技术不当、利益博弈羁绊和立法监督缺位是主要原因。配套立法是确保法律体系得以系统存在并有效运行的"黏合"粒子,是保障其构筑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砖砾"。应当从完善并健全相关制度着眼,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能力,最终解决配套立法的症结问题。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首要的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继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做出的科学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