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1986年我国第一个正式的证券交易柜台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交易的正式诞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股票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试营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我国的上市公司是经国务院和证监会批准、允许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股市进行融资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尚且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完善。我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简介: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具有司法审查权能、执行命令权能、执行保全权能、执行措施实施权能、执行裁判权能和执行统一管理权能。'执行难'之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对抗干扰、滥用权力的肆意干涉、被执行个体的公然对抗、强制执行立法严重滞后、资产管理不透明和政策限制及执行依据错误。'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90%以上由行政机关行使,都从法院分离出去,已经与法院无关'的观点,缺乏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民商事裁判任务艰巨,因执行个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多,远比审判庭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配置民事强制执行权应坚持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精干原则和效益原则。在强化审执分离方面,建议严格划定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施权范围、重新划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责、完善执行实体裁判权的实施模式、加速制定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更新涉民事强制执行权之陈旧观念。
简介: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特殊程序,因为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独特性,该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特性,分别表现为刑事司法性、司法强制性、再犯预防性和社会福利性。在分析了该程序在我国独特制度下的司法特性之后,基于调研和实证分析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总结出目前实践中主要出现的几个问题,即精神病人再犯危险性的标准确立问题;因为只有少部分暴力行为由精神疾病引发,精神病人的病理康复与去除危险性的关系问题;临时拘束措施的实施困境;部分亲属申请不予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与刑罚的衔接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出现既有理论不够完善带来的实践困惑,又有实践操作的复杂性带来的现实问题,更有理论和实践都难以处理的客观难题。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之后,笔者认为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各种综合手段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具体途径有:尽量争取好的社会政策,用好的社会政策化解矛盾;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结合;加强对精神病人家庭的社会关注度;地方司法文件的出台,合理统筹细化规范等等。通过论证和分析,笔者希望本文的建议能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