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简介:我国之所以不接受菲律宾对南海争端提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规定的强制仲裁的外交照会和《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原因在于菲律宾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该公约关于提起强制仲裁的规定。我国不接受菲律宾的做法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指派仲裁员从一开始即表明我国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鲜明反对立场,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阻止仲裁法庭的建立和开展工作。参与仲裁程序也应该是我国积极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选择。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二是参与仲裁法庭的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无论参与哪一个程序,我国都有机会通过与菲律宾谈判或协商,达成协议以终止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