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女性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呈现高发、频发势态,被侵害对象多为偏远地区的中小学生,犯罪群体多为公职人员。这类犯罪形态不仅表现出我们社会道德水准的滑落,也反映我们当前法制体系的缺失。结合国际社会在惩治儿童性侵害犯罪方面的法制经验,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时,应当思考中国环境下的儿童性侵害特征,在行政、立法、司法、普法、教育和家教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改进相关方面的工作,建立可追责的行政、司法考评机制,以法治思维对待儿童性侵害犯罪及其司法应对中的欠缺,创造性的探索司法应对和改进举措,通过有效惩罚和预防儿童性侵害犯罪而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简介:【摘要】:性侵害是一个敏感且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预防性侵害不仅需要学校、教师做好性教育,更要求社会、政府基于保护和政策支持。本文教师立足农村,着眼于对特殊群体学生开展有效预防性侵害策略探索,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简介:近期频发的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如何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如何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记者走访了团市委权益部部长王秋菊、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心理专家何金宝。他们表示,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要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家长必须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孩子的心灵是天真的,没有善恶之分,尚未建立防范意识。家长要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拒绝陌生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保护孩子、不轻易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是家长必须尽到的责任。
简介:目的探讨女性精神障碍患者被性侵害案的特点及性自卫能力的评定。方法对45例要求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鉴定资料采用自编调查表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在被性侵害的女性精神障碍患者中精神发育迟滞占66.7%,精神分裂症占31.1%,躁狂症占2.2%,其中性自卫能力丧失占86.7%,性自卫能力削弱占13.3%;案发在被告家或偏僻处各占28.9%,在受害人家占22.2%,出租屋占15.6%,工棚、厕所各占2.2%;被性侵害后怀孕11例(24.4%),未孕34例(75.6%)。结论女性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及家庭应对她们进行更多的性防卫能力的教育,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简介:儿童性侵害是存在已久的社会现象。基于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及促进儿童身心正常发展的立场,政府必须采取实质性的防治措施与行动,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才可能减缓或消除儿童性侵害问题。文章对台湾地区现行的政策法规与社会工作介入实务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施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并无具体性侵害防治规定,不能有效发挥防范性功能;社会工作干预服务则仅在案件发生后提供协助,难以发挥防治功效。从实务应对角度而言,建议台湾地区现有政策法规基于“事前预防”思维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以预防儿童受害为核心目标。强化“整合性处置模式”和“三层级预防阶段”的实务运用,并增强“初级预防阶段”的干预和服务。此外,文章还基于台湾地区的儿童性侵害防治经验针对大陆日后从事相关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