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法律赋予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青少年来说,也有与自身的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更加广泛.我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对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普法教育的开展,使得更多的青少年懂得了自己享有那些合法权利,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进行维权斗争.但是,对于那些犯有各种各样罪错的青少年,对自己是不是还有合法权益,具体有哪些权益是法律确认的,还能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却是不太了解的.
简介: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大众群体对社会的差异性有了更多的认同感和包容度,公民个人对其私有空间免被干扰、内心安宁得到尊重的希冀也与日俱增,从而,隐私及隐私权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然而,以新闻自由权利为依托的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是公众获取公共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中,新闻媒体的作用必然大打折扣。同时,任何不受规制的权利都有异化的倾向,新闻自由也不例外,一旦被滥用,就可能对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新闻自由的重要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隐私权则强调个体权利,因此在行使这两种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在两者的博弈中找到良好的契合点,既能发挥新闻媒体在现今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又能保障个人的隐私权已成为立法和司法的当务之急。
简介:摘要目的掌握监测对象的种类、数量、分布及季节变化,为预测预报和处理应急事件积累基础数据。方法利用夹夜法和目测法调查鼠类侵害情况。结果东湖区常年有鼠情危害,鼠密度高峰在5、6月份,9月份也是高峰时期,捕获的鼠种构成褐家鼠占73.02%,黄胸鼠4.76%,小家鼠22.22%,年平均密度为1.27只/100夹夜。结论通过对城区统一灭鼠后的灭鼠效果自查,防鼠设施、内外环境鼠迹均达标,但是灭鼠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需持之以恒的开展。
简介:新闻媒介──即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采集、编写和播发新闻的机构卷入侵害名誉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机构,新闻媒介为了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其笔触必然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披露和传播的新闻,特别是社会新闻和批评性新闻.出现某种程度的失误或引起新闻涉及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新闻相对人”)误解,形成侵害名誉权纠纷以致酿成诉讼是很难避免的。莎士比亚在其名剧《奥赛罗》中,借剧中人伊阿谷之口讲道:“无论男人女人,名誉是他们灵魂中最切身的珍宝。”现在各文明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在法律上明文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新闻相对人认为名誉权遭到侵害,随时
简介:知识产权是通过法律对他人行为进行人为制约的一种特权,其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导致完全适用财产规则并非有效率;加上知识产权法又是竞争法体系中的一环,当因知识产权排他权的过度行使导致有损竞争的非效率性情形发生时,就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进行限制。但现有限制知识产权排他性的方法无法应对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情形,因此事后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就成为必要。在我国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可采取以下思路,即由司法机关分别对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不同产业领域对排他性救济方式的不同诉求,灵活把握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标准的严格程度。具体而言,在对是否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考量时,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市场因素、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公共利益等。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法院否定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情况下,必要时以替代性补偿金对权利人进行补偿,法院可依据自由裁量判令几倍于正常许可费的补偿金。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自由地发表言论提供了土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不断增多,其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一方面,公众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2015年3月12日,上海《新民晚报》第二版配合会议消息发表的图表上披露了一条信息在新媒体环境下,2014年名誉权案件实现破纪录增长,增长率达到27.9%。另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是媒体进行有效报道的前提。新闻特许权,作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之一,往往被作为新闻媒体一方的重要抗辩理由。我国学者杨立新主张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尤其是英美两国的特许权规定和重要判例,对于完善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中的抗辩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对英美两国的特许权抗辩发展史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比较分析法,指出英美两国和中国在特许权规定上的差异,总结了中国现存规定的不足,以期给予中国的特许权立法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