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简介: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社会对核算单位内部平均分配进行了理论上的批评并在实践上体现了很好的效果,由于对这一理念所应存在的领域把握不正确,加之旧的平均分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愤怒声讨”平均分配的过程中,人们似乎将这种批评的范围有意无意地过于扩大,致使在实践中处于宏观层面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及最终分配也被“效率优先”掩盖后在不同阶层之间显得反差过大,社会公众从物质利益多寡的不同演化成了强弱分明的群体或阶层。归根结底是由于笼统地批评平均分配的原因,因此必须在批判平均分配时通过科学界定资源性质,针对“平均分配”掩盖下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在相关的分配领域或范围恢复平均分配理念,以达到通过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简介:“马克思主义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其本质特征就是:立足现实、剖析现实和构建现实的有机统一。从方法论上看,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科学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都寓于这种统一中。这种有机统一也可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批判功能或精神。但“马克思主义研究”则不同,它包含但绝不等于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在学术发展形式上,“马克思主义”及其发展当然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研究”显示出来的,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逻辑结果,但并非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都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批判精神,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