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引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第356条)。其中,因为抵押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韩国《民法》第36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履行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但对于迟延赔偿,实现抵押权只限于本金的履行期届满后一年。这个规定简单明了,在条文解释上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此规定也包括了利息的范围、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等几个特殊
简介:【摘要】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由于其不转移占有的特点,在防范债权风险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交易安全,因此号称“担保之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扩充融资途径,增强融资能力,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是常有之事。因此,抵押权顺位作为一种民事实体程序性权利,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当数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效力冲突,此时,哪一个权利更应优先得到满足,将直接关系到它们所担保的债权能否受偿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偿.因此,各担保物权之间的位序关系对各权利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简介:摘要:在书面理解的情况下,不动产顺位抵押权保证当事人在设定担保权时已经存在并在设定时享有优先权。这基本上是重复抵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考虑抵押的价值。因此被称为“保护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顺位抵押权相当普遍。但是,在抵押经营的不动产方面,获得公平抵押的权利不同,有些人认为,获得公平抵押的权利只存在于不同的债权人之间;还有人认为,同一抵押人可能有获得公平抵押的权利。基于此,本文主要对不动产顺位抵押权与抵押权变更的应用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