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常会采取与任晓娟类似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对按撤诉处理的相关规定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按撤诉处理呢?结合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有6种情形按撤诉处理: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简介:撤诉亦称“撤回起诉”或“诉之撤回”。公诉案件的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新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时“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从而也使公诉案件的撤诉——这个过去和当前都始终困扰着司法实践的问题失去了唯一的立法根据,从而使当前刑事诉讼中这一难以回避的问题变得更加认识模糊和难以处理。作为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在其制定的实施新刑诉法解释(规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撤诉。这是目前解决撤诉难题的法律依据,但因“二高”规定的可以撤诉的阶段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