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内阁在充分评估了周边安全形势后,于2013年12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期防卫力量建设计划》和《国家防卫计划大纲》①三份文件。其中,作为“规定日本安全政策基本方针和防卫力量建设目标等中长期防卫政策”的纲领性文件,②《国家防卫计划大纲》自1976年首次制定以来,共历经五次修订。新《大纲》在13本成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③的背景下出台,其强化外交、安保的战略意图不言自明。与上一版相比,新《大纲》无论在防卫构想、防卫理念,还是在防卫力量建设上都作了较大调整,并对中国周边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简介:2004年3月24日,中国公民冯锦华等7人成功登上钓鱼岛并采取行动宣示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据日本媒体事后透露,当天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了12艘大小巡防舰只,大举围堵我保钓人士,并出动大批舰只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大范围巡逻封锁,以防止中国保钓人士再度登上钓鱼岛。据一名熟悉日本海上保安厅作业模式的海巡人受指出,这是日本历年来的“最大动作”。在这一系列动作之中,日本并没有出动海上自卫队的“九十舰队”等正规部队——一直活跃在一线的都是隶属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迢逻舰只。正是这些不太起眼的“小舰小船”,每每充当阻挠我保钓人士登岛的急先锋。人们不禁要问,日本海上保安厅到底是一支什么样的力量?本文将回答这个问题。
简介:防卫制度,自古有之。我国社会主义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与剥削阶级国家的防卫制度相比较,具有三个一致性的特点,即是: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护法和守法的一致性。总之,充分认识我国正当防卫的本质和特征,对于正确行使防卫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规范。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过时防卫,又是一个是十分严肃而重大的课题。本文将对这三个问题,分别谈一点个人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