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公诉的对称称.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自诉和公诉的目的都是追诉犯罪,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制度等有许多是相同的,但由于自诉案件一般案情都较简单,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较轻微,行使控诉权的是公民个人,因而其诉讼程序与公诉案件就有所不同.不仅不需要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就审判程序来说,也有别于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至第128条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但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自诉案件的数量又不断增加,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就总体而言,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仍有进一步加以探讨之必要.
简介:为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制度,有效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犯罪,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针对该程序有违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不利于司法人权保障以及存在诉讼价值取向失衡等质疑,可以从该程序的性质与目的、功能和价值、诉讼规则契合性三个层面予以回应。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具有必要性,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得国际司法协助,也有利于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缺席审判程序的实施具有正当性,诉讼原则也存在适用例外,价值权衡下的“客体程序”同样能够体现司法公正。通过程序内与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体系的契合,以及程序外公众参与和审判公开制度的配合,缺席审判程序将日益完善。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大体勾勒出该程序的适用要件和具体规则,体现了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决心,并为境外违法资产的追回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公布的法条内容呈现出立法目的混同、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不足、程序设置相对粗疏化的特征。从更好地契合立法初衷的角度,在程序启动方面宜采用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基本类型,以厘清缺席审判程序构建的多元价值。在实践适用方面,赋予被告人程序异议权等救济权,司法机关也应审慎对待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使权力,以避免因被告人缺席而对案件裁判带来的不利影响。
简介: 摘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解决由此产生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纠纷案件的诉讼,它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各自在法律依据、处理解决的案件以及诉讼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而民事诉讼属私法调整范畴,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各自分别进行的。但随着行政权的扩张,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已经逐渐形成,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之间出现相互介入的趋势,这使得同一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法律属性,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常常出现在一个案件中,产生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的问题。当某一案件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时,如何优化审判程序以协调解决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尚存在极大分歧,不仅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在审判实践中也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若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诉讼效率,还可能会出现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直接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从审判的角度探索并解决行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全面、正确且高效的方法处理此类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简介: 摘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解决由此产生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纠纷案件的诉讼,它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各自在法律依据、处理解决的案件以及诉讼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而民事诉讼属私法调整范畴,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各自分别进行的。但随着行政权的扩张,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已经逐渐形成,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之间出现相互介入的趋势,这使得同一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法律属性,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常常出现在一个案件中,产生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的问题。当某一案件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时,如何优化审判程序以协调解决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尚存在极大分歧,不仅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在审判实践中也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若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诉讼效率,还可能会出现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直接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从审判的角度探索并解决行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全面、正确且高效的方法处理此类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