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代中国水伦理价值观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从价值一元到多元的转变,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水伦理价值观的分歧与对立。双方相互驳诘、各执一端,彼此之间的交锋和对立多于交融与认同,这一方面使人们对水伦理学的身份感到困惑,并对水伦理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又无法在实践层面回应中国水问题的现实需求。因此,如何整合水伦理价值观就成为水伦理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然而,在整合价值观研究中,中国学者提出并论证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整合价值论,即"像河流那样思考"的进化价值论、人河互为尺度的水伦理价值观以及"以人为本"的水伦理价值观。这三种价值论都试图融合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水伦理价值观,但由于它们既没有在理论上真正厘清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执一端的认识论根源,又缺乏统一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于是,在整合中又形成了新的价值论分歧。这种新的价值分歧使水伦理学的合法性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对此,我们以为,消解水伦理学的合法性质疑,并使水伦理学摆脱价值论困境的路径是:重构并培育"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包含三个理论基点:唯物辩证的本体论、"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价值论以及"像水一样思考"的方法论。它通过提出并坚持本体论与价值论、整体论与层创进化论、永续发展与有限发展、以人为本与人水和谐的辩证统一,追求人为本即以自然为本、自然为本即是人为本的合规律合目的的境界,进而消解了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价值对立,并成为当代水伦理学的合法性基础。
简介:【摘要】毋庸置疑的,这种法律职业伦理为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相同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也增强了法律职业者的凝聚力,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坏境。建立起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冲突,社会多一点包容,在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尽量使其与大众伦理相协调,才能使法律职业更好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才能更好的维持社会的正义。【关键词】职业伦理内部准则相互协调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讨论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建设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法律职业愈来愈成为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伦理无疑也会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概念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伦理作过精辟的论述:“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内部准则”,这就是职业伦理。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1]在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包括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更多的体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的身上。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特点有明显差异,因此会产生各自的独特的职业规范要求,尽管上述三者立场、职责各异,但由于他们都是为实现法的目的而参与司法过程的法律职业者……